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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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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

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

日前,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(guǎnlǐjú)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,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(gōngsī)因存在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被依法(yīfǎ)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(蒙(鄂)煤安罚〔2025〕103002号),国源矿业主要存在人员资质管理缺失:其61盘区水害防治工程承包(chéngbāo)队(duì)(中国煤炭地质(dìzhì)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)井下辅助工高俊飞所持其他从业人员证件已过期;同时,61612综放工作面主运顺槽测风站测风人员裴某某在未(wèi)取得有效的其他从业人员(测风测尘工)证件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。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不规范:61603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(huífēngyújiǎo)设置的甲烷传感器,其吊挂位置距离顶板超过了规定的300毫米(háomǐ)限值。应急系统联动失效:在616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时,现场(xiànchǎng)测试(cèshì)发现该矿的应急广播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(jiāncè)系统未能按安全要求(yāoqiú)实现有效联动。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相关条款(第二十八条第一款(dìyīkuǎn)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),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(wéifǎxíngwéi)分别作出罚款决定: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(wànyuán); 针对(zhēnduì)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; 针对第三项(dìsānxiàng)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。 三项(sānxiàng)罚款合并(hébìng)执行,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(¥80,000.00)。 该处罚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(yuè)27日(rì)正式作出并公示(gōngshì),公示期至2028年5月27日,处罚有效期:2099年12月31日。 公开资料显示,鄂尔多斯市(èěrduōsīshì)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-03-30,公司大股东为(wèi)(wèi)(wèi)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,法定代表人为(rénwéi)郭仝锁,注册资本为147727.45098万元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77223574XA,企业注册地址位于(wèiyú)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蔺家圪卜社,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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